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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回避”工伤 职工可“越级”申报

2008-07-1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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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简介

  丁师傅在一家企业工作,一个多月前在工作中受了工伤,由于伤势不重,经过短时间的治疗以后,他又重返工作岗位。但是,其所在单位以种种理由就是不给丁师傅申请工伤认定,而相应的待遇也没有得到。丁师傅询问如自己去劳动部门申报工伤是否可以?

  政策解读

  按照《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在30日内向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所在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

  同时,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也明确规定:企业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此,丁师傅个人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业内提示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职工得举证

  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受伤害职工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的,也可以提供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工资报酬的领取证明、工友同事的书面证明等。对于单位拒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受伤害职工可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予以确认劳动关系。

  不承认工伤单位负责举证

  受伤害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证明受伤害职工的伤害是因为别的原因而并非工伤引起的。用人单位或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做出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或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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