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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伤保险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2008-08-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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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正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大调整的历史时期,努力做好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劳动保障工作关系到人们“从摇篮到坟墓”的一生。直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社会意识,确立适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劳动保障观念和意识,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 标题一、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概述 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劳动保障工作,与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密切相关,事关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劳动保障工作是围绕劳动者这个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进行的,与生产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处理劳动关系时,既要保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在社会保障工作中,既要维护公平,又要注意效率,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在社会保障方面,由国家或单位包下来的“企业人”、“单位人”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人”转变,社会保障权利和义务观念逐步确立。

  劳动保障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就业状况和生活质量,是维护亿万劳动者利益的直接体现,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广大人民群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补、弱有所助、安居乐业,把党关心人民群众生活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计划中最广泛的项目之一,工伤保险作为对工伤事故、职业病、所造成的受害者本人及其供养亲属必要经济补偿的社会制度,工伤保险涉及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康复三大环节,而工伤事故的经济保障是带有善后处理,被动性质的保障制度。特别是加入WTO后,面临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更需要建立完善的职工权益保障制度。 标题二、工伤保险的基本理论

  一、工伤的概念及含义

  工伤一词有各种不同的理解。1884年德国颁布世界上第一个工伤保险法至今有“工人家属”、“工伤”、“职业伤害”等产生不同的概念。 工伤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受到的意外伤害。最初的工伤仅仅指工作中劳动者因工作环境,工作条件的不良及各种原因所发生的意外事故。而“工伤”概念以工伤事故造成的伤亡,扩大到职业病所造成的伤害。(1)“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事故。”(2)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用“职工伤害”(3)代替“工伤”概念。我国有关劳动法学者把工伤理解为“因工导致伤、病、残、死亡等事故造成的损害”。“工伤”一词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工伤包括职业病,而狭义的工伤概念不包括职业病。

  二、工伤保险的含义及特征

  工伤保险在历史以展过程中使用过“工伤津贴”、“工伤补偿”、“职业伤害保险”等。它经历了自发互助阶段、有组织互助阶级和国家立法等三大阶段,以立法形式强制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工伤保险有狭义、广义之分,而且含义不一。广义的工伤保险是国家和社会用立法强制实施的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等物质帮助的制度。狭义的工伤保险制度仅指因工伤意外事故遭受伤害的物质、生活保障制度。该制度具有政府干预性、国家立法强制性、风险共担性的特征。

  工伤事故具有事故发生的不可预测性。不可预测性包括发生时间的不可预测性,发生原因与结果的不可预测性。工伤的发生作为企业是必然性的,但该事故何时、何地发生在何人身上具有偶然性。为防止这种事故的发生就需以保险的形式来转移风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指职工因工受伤、致疾或死亡、患职业病时,依法获得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通过对工伤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以减轻工伤职工所受经济上的损害,并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的保险。三、工伤保险理论工伤赔偿从无到有,再到严格责任说,经历了漫长的过程,这是劳动者前赴后继,在广大运动中争取来的。工伤保险理论也跟随劳动者队伍的壮大成熟而发展过来的。1、不赔偿论劳动者是一种劳动工具,其只有出卖劳动力的自由和义务,没有什么权益保障而言,劳动者只有赤裸裸地接受剥削,统治者对广大劳动者实行野蛮的血腥制压,更无工伤赔偿立法,所以最早时工伤不需要进行赔偿。2、结果责任原则又叫“加害原则”或“原因责任原则”,即职工造成工伤,不问企业主观上有无过错,仅依据企业是造成损害的原因,损害是行为引起的“结果”就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3、过失责任补偿论

  也叫过错责任,是以企业在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即企业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早些的工伤赔偿理论认为雇主对工伤事故责任承担完全依赖于受伤害的雇员能否在纠纷中证明雇主是否有过失,如雇主有过失,就必须承担遭受的部分损失。该理论认为劳动者在接受并从事某项工作时,也就接受了这种劳动风险。雇主只要保持工作场所的合理安全环境,就可逃脱于对工伤事故承担责任。4、推定过错论在企业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无法明确过错的情况下,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根据职工与造成损害的企业的管属关系和对之应尽的注意义务或享有的利益,在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认定为有过错。5、雇主责任补偿论。

  随着工伤的增多,到19世纪后半叶,兴起了雇主责任补偿论,雇主责任保险是由受伤害的工人或亲属向雇主索赔,雇主直接支付保险待遇。

  6、无过失责任赔偿论

  又称无责任补偿论,自19世纪末,工伤赔偿立法兴起,采用无过失赔偿论。正常情况下,劳动者都不会自愿地受工伤、该理论认为不问责任在谁,只要发生工伤,一律进行经济补偿,因此也称无过错赔偿论。它是企业没有过错造成职工损害,与有关的企业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原则是根据企业场所危险性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责任,所以也称“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和“严格责任”。无过失补偿,系指工伤事故无论是由于雇主的疏忽还是本人或同事的过失,甚至根本不存在什么过失,雇主都应该进行工伤补偿,雇主无条件地对工伤者实行伤害补偿,是建立在“职业危害”原则基础上的。十五世纪末,德国、法国、英国几乎同时确认:凡是利用机器或雇员体力从事经济活动的雇主或机构就有可能造成雇员受到职业伤害。后来这一原则被所有工业化国家认同,并写入国家劳动法规,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主要目的在于切实保障工伤人员的权利。7、公平责任这是基于“良心公平的责任”原则产生的。在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又会使受害人遭受重大损失得不到赔偿,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据双方实际按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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