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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发生后,赔偿项目有哪些

2008-08-28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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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原告于1999年7月19日受聘于被告,2005年5月1日,双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05年5月1日起至2006年2月28日止,原告从事车间副主管工作。2005年3月16日,原告在日常工作中受伤。2005年6月13日,《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原告的受伤属工伤。2005年8月3日,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评定原告为十级伤残。2006年1月14日,原告所在车间加工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因此,被告于2006年1月24日辞退了原告,未支付原告2005年12月和2006年1月的工资共6368.76元,也未退回风险金2000元。

  2006年2月20日,原告向S市L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2006年5月30日,仲裁委做出裁决,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L区一审法院。

  [案情分析]

  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

  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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