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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伤保险后,企业还应担什么责任?

2008-09-09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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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简介]

  刘某是某建筑公司的工人。该建筑公司给刘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05年8月,刘某在施工过程中肋骨全部断裂。此时的建筑公司正在申请建筑行业质量体系认证,为了保障认证工作顺利进行,企业隐瞒了刘某的工伤。5个月后,刘某治愈出院,要求企业申报工伤认定。企业认为,刘某受伤已经超过1个月,企业再无权利申报。在请求企业申报工伤认定未果的情况下,经专业人士指点,刘某自己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调查时,该公司认为刘某受伤不属于工伤并拒绝提供相关证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作出了刘某属于工伤的认定结果。该企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刘某则依据工伤认定的结果,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及企业未及时申报工伤给自己造成的工伤待遇损失。但该建筑公司认为,公司为刘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刘某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企业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后就不承担责任了吗?

  [案例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企业有3个认识上的误区:第一,公司以30天的申报时限已过为由,认为已无权为刘某申报工伤显然是错误的。法律设定的30天申报时限,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快速地为劳动者申报工伤而设定的时限,并非消灭时效。30天过后,用人单位仍有义务申报。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在30天过后继续隐瞒不报,法律又赋予了工伤职工本人及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申报认定工伤的权力;第二,公司不认为刘某受伤属于工伤并拒绝提供相关证据是错误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力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也应当予以协助。当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实行举证倒置责任原则,即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受伤害时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推定劳动者受伤属于因工受到的伤害。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刘某为工伤的认定结论是正确的。第三,公司“为刘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刘某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认定,显然是错误的。参加工伤保险后,企业仍应承担部分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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