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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打架受伤算工伤吗?

2009-02-02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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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先生问:某公司员工于2008年5月在公司部门会议上,对部门主管工作安排存在意见,出言不逊,该部门主管对其进行警告后,仍短言相接,部门主管对其击打,双方大打出手,均不同程度受伤。对于部门主管出手伤人,公司给予开除处理,由于该员工右手拇指根部骨折,公司暂未作出处理意见。6月底,医生指出该员工骨折已愈合,可以上班,后续需要逐步功能锻炼。该员工要求医生开具假条,7月22日,该员工向公司提交病假条(7月16日至7月30日),7月22日,该员工提出身体已健复,要求上班,公司给予答复如果申请上班,需提交康复诊断证明及上班申请,该员工在办公室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私自翻阅行政资料,盗取自己的病假条。24日,医院证明其骨折愈合,需要功能锻炼和定期复查,25日该员工继续申请上班,公司答复需提交上班申请,7月25下午,该员工到派出所报案,8月4日,派出所出面协调,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同天下午该员工到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8月16日,公司以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该员工在公司且在上班时间打架受伤算工伤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是目前我们国家调整关于工伤法律关系的行政法规,可以说是处理工伤纠纷的最权威的法律依据。因此,是不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说了算。我们首先看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从条例的规定来看,因打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3)还必须满足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即: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从上述的规定来看,员工在上班时间打架不一定全是工伤,也不一定全部不是工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应该认定为工伤的:(1)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2)必须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3)不符合条例第十六之规定。二、不应该认定为工伤的:首先,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很容易认定的,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打架受伤肯定不能认定为工伤;其次,是否为因履行职责在实务中有争议。其次关键是看双方打架的原因是不是与被害人的本职工作有关系,因为每个员工在单位上班都有明确的工作内容,如果打架的原因和被害人的工作内容无关,当然打架受伤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如,因双方平时的个人恩怨,或者因其他原因的私人报复而引起的打架致伤残等,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再次,如果受害人的行为属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要特别说明的是,十六条中规定有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情形是针对受伤者而言的,与加害人的行为是否为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是没有关系的。另外,因打架而受伤的员工的行为是否违反单位的合法规章制度,与员工是否被认定为工伤没有关系。员工违反单位的合法规章制度,单位可以根据规章制度给予受伤员工惩罚,但不影响受伤员工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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