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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标准

2009-02-03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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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职工甲在工作时间,完成本职工作时受伤,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又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五级伤残,职工甲应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分析: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例中,职工甲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方式,如选择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享受16个月的本人工资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当地省级政府规定标准)。如选择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则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二款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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