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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穿高速公路肇事 不予认定工伤

2009-02-03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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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家住普兰店市皮口镇的李某系某公司职工,2006年8月8日20时25分李某自公司下班回家,有正常通行路线不走,为抄近路在大庄高速公路由南向北横穿已封闭的高速公路,与沿大庄高速公路由大连方向往庄河方向行驶的小型货车相撞,致使李某死亡。2006年11月22日李某的妻子向普兰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工伤认定。普兰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现场勘察,李某横过封闭高速公路,不是其回家的合理路线,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李某的妻子以李某下班回家是合理路线应认定为工伤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普兰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予以重新认定。但李某的妻子及其代理人在庭审中未能向法庭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事故地点系李某下班回家的合理路线。

  法官说法: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法官说:“经现场勘察,事故地点并非李某下班回家必经合理路线。李某横穿已封闭的高速公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涉及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定,故法院维持普兰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对李某所受伤害不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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