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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过程中受伤算工伤吗?

2009-02-05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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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我是一名农民,在2004年7月的汛期,受村主任指派完成护堤修坎任务时头部受伤,经省市医疗机构诊断为“脑外伤综合症”和“脑挫裂伤后综合症”,至今已有一年零八个月的时间不能从事劳动。我想知道,这种情况算工伤吗?应该到什么部门认定?我的诊断书上只有7-20天的休养医嘱或是“建议休息”的字样,与实际情况相差很多,误工时间和误工费该如何计算呢?在法律上“建议休息的”医嘱是否有效?

  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般工伤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但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由于你与村委会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只形成劳务关系,因此不适用工伤解决方式。为抗洪而进行护堤修坎的行为属于维护公共利益,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村委会作为抗洪行为的组织者对此负有一定责任。误工时间的计算在诉讼过程中会通过法医鉴定来确定,误工时间和费用可参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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