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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失踪算工伤吗?

2009-02-05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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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是一名下岗职工,只有一个亲兄弟。可是前不久,我弟弟突然失踪了。事情是这样的:去年10月9日,正是一个周末,我弟弟早晨7点多离开家,去工厂参加调度会,可是至今都没有回来。我已向派出所报了案。我也找到了工厂,可工厂的领导说一直都没有看到我弟弟,并且已经停发他的工资和一切相关的福利待遇。如今,我弟妹每个月只有几百元的退休金,我侄子还在读大学。为了寻找我弟弟,我们连续做了几天的电视寻人,还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已经花费了三四万元钱。我弟弟失踪前所在的工厂对此事不理不睬。我有点不明白,我弟弟是在去参加单位调度会的过程中失踪的,而调度会是工厂规定员工必须参加的,我弟弟去工厂参加调度会,就是上班去了,人失踪了,工厂是不是应该负责?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工厂在我弟弟失踪后,扣发我弟弟的工资和一切相关福利待遇合法吗?工厂作为我弟弟的工作单位,在员工失踪后,是不是应该千方百计地寻人呢?请问,我们可以依法向工厂提出哪些合理要求?工厂应负哪些责任?如工厂不执行,我们怎么办?

  答:问题的关键是要弄清楚你弟弟失踪的原因,否则其它问题都很难解答。你弟弟失踪报案后,公安机关暂时未侦破。在情况不明,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无法认定你弟弟的失踪构成工伤。只有等公安部门查清事实,作出明确结论后,才能依法受理认定。这样处理,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也合乎情理。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从这条规定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在上下班途中,只有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可以认定为工伤。所以像你弟弟这种情况,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其在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你弟弟目前还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原因。关于工资与福利是否照发的问题,也跟工伤认定息息相关,在原因未能查清之前,只能暂时搁置。至于工厂是否应当千方百计地帮助寻人,法律也没有强制性规定,毕竟人不是从工厂失踪的,因此,你们也不能强迫工厂找人。目前,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尽力配合公安机关寻找到你弟弟,或者尽快弄清楚事情发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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