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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到临单位救火受伤算工伤吗?

2009-02-05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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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的邻居史某到当地的一家联营企业工作,并与单位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有一天下班后,史某推着车子刚出厂门,就看到隔壁一家塑料厂的仓库内冒出浓烟,他意识到可能是仓库着火了,由于两家公司的厂房只有一墙之隔,如果火势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继续蔓延,将会危及到本单位仓库材料的安全,后果将不堪设想。他随即打电话报警,并放下车子翻过围墙投入到了救火工作中。最终,大火终于被扑灭,保障了本单位仓库的安全,但史某却被严重烧伤。事后,史某要求按工伤处理,但厂方却认为史某是帮塑料厂救的火,应由塑料厂负责,而塑料厂却认为,史某非本单位职工,不予办理工伤。史某被烧伤后,虽然经过及时抢救,但伤势仍很严重,目前还在家中继续疗养。两家工厂互相推托,都不愿意承担这个责任。请问,像史某这种情况,属不属于工伤?

  答:你来信咨询的问题是工人参与救火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为工伤。你的邻居史某参与救火,维护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其在救火中受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至于厂方提出的史某是为帮助塑料厂救火而受伤,应由塑料厂赔偿问题,1996年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㈠项对此作出了规定,即职工“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种情形下的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情况紧急;二是未经本单位领导安排;三是从事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而受伤。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塑料厂的火灾有可能危及史某受雇单位存放材料的仓库的安全,情况显然十分紧急,史某未经单位领导安排就奋力救火,不仅及时扑灭了大火,而且保障了本单位材料仓库的安全。史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其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受雇单位的说法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如果史某受雇的单位认为不构成工伤,史某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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