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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工伤死亡者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009-02-0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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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女士:她的丈夫早年在工作中死亡。她问,丈夫的情况是否适用于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

  律师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依照该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可有条件地溯及既往,但此前生效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并无可溯及既往的特别规定。因此,《工伤保险条例》至多只得溯及到此前《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之日。依据实体从旧原则,对于《试行办法》实施之前的工伤,不应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重新认定。本案中,如果张女士丈夫在工作中死亡,发生在1996年10月1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施行之前,则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张女士丈夫在工作中死亡,发生在1996年10月1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施行之后,并依照当时法律进行了工伤认定或已按工伤享受相关待遇,则也不适用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如果李女士丈夫在工作中死亡,发生在1996年10月1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施行之后,并且尚未完成工伤认定,也未享受工伤待遇,则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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