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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帮助他人被砸伤,算工伤吗?

2009-02-09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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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家住宽甸满族自治县的电工老魏与邻居老何平时相处得很好,平时遇到一些有关电的活计,老何也总爱求助于老魏,老魏到老何家干完活后两人就喝一杯。

  2004年9月11日,老何因建房要挪动院内的一根水泥电线杆子,就求老魏帮个忙。已经64岁的老魏凭着多年练就的本领,熟练地上杆、折线,作业完毕正要下杆时,电杆却突然倒了,老魏整个人便随着电线杆摔在地上。老魏马上被送到当地卫生院,经过卫生院处置后送往宽甸县协合骨科医院,经医院诊断,老魏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老魏住院治疗了30天,支付了医疗费等损失4000余元。

  老魏出院后,老何买水果去看望他,并给老魏送去现金500元。电工都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事故发生后老魏并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2005年8月份,老魏聘请了律师以老何为被告向宽甸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何赔偿医疗费等损失4670元。理由是自己义务帮工遭受到损害,要求被帮工人老何赔偿损失。老何不同意赔偿,他认为老魏身为电工,自己家所在地又是老魏的管区,他挪动电杆是他的本职工作,属于履行职责的行为,他没有按电管部门的要求违章违规操作,其损失应通过保险理赔的方式解决。

  最终,此案在主审法官主持下,双方进行了调解,并达成协议:由老何补偿老魏3000元损失(含已给付500元)。

  说法: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老魏是供电所的职工,又是老何电路管区的惟一一名电工,老何找老魏挪动电杆,既代表老何已向供电部门提出了申请,老魏去挪电杆意味着老何的申请已经供电部门批准,老魏是在履行职责。因此发生事故造成伤害属工伤事故,不应由老何赔偿其损失。另一种观点认为,老何未履行申批手续私自找老魏帮助挪电杆,老魏明知有关规章,在供电部门未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帮助老何挪电杆,虽然双方都违反了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应由供电部门处理。实质上双方的行为仍是一种帮工和被帮工的关系,作为民事案件,应由老何赔偿老魏的损失为妥。

  专家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工伤事故应是在本单位生产经营中,职工履行工作职务时发生的事故,而帮工事故是帮工人在帮工活动期间发生的,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与帮工活动存在因果关系。”范卫东法官指出,老魏未经单位批准私自帮助老何挪杆,不能视为履行职务的行为,其发生损害造成的损失,单位不予赔偿是有理由的。老何毕竟是受益人,如果不给老魏赔偿或补偿,老魏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了,这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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