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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就能拒付工伤津贴吗?

2009-02-09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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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子是沈阳某铸钢公司的工人,1994年在工作中受伤。由于顺子所在单位效益不好,单位领导和他商量每个月发给他基本生活费,等单位效益好了再把工伤津贴给他。转眼到了2005年,因为顺子伤病加重需要手术,但此时单位拒绝付医药费,协商未果顺子去申请劳动仲裁,却因仲裁时效超期为由不予受理,顺子于是诉讼到法院准备讨得自己的医药费。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有依法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工伤待遇及拖欠工伤津贴事实清楚,应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二次手术费用一事,因原告二次手术并未发生,原告可在二次手术后要求被告报销该费用。虽然原告工伤鉴定在2002年,而2005年才申请劳动仲裁,但工伤鉴定后至今被告仍每月给原告工资,但一次性伤残补助被告未给付原告。因此,被告辩称诉讼时效已过,无法律依据。

  对于被告称“企业工伤职工多,给原告每月几百元的生活费已属照顾”,但工伤者多少与给予工伤者享受法律规定的待遇并非一回事。不能因为企业效益不好、工伤员工多就将职工应当享受法律赋予的待遇减少或以企业自定的规定来对抗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14000元,工伤津贴5183元。

  法律解读:律师表示,本案中应注意两个问题,就是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的起点。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而这个“劳动争议发生日”指的是“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到底该从何时开始算起则是一个问题,有人认为发生争议,要求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发生冲突算起。也有人认为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只要一方当事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即告成立。但不管怎样算,如果企业拖欠员工工伤津贴,员工反对,那么企业就侵犯了员工按时获取待遇的权利,劳动争议发生。本案中企业开始拖欠员工待遇,员工谅解,并约定支付时间,员工放弃了按时获取津贴的权利,劳动争议未发生。而《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简单的说,就是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没有提起诉讼的,待时效届满后,权利人的权利则丧失了法律保护,即失去了胜诉权。但如果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作为起算点。像本案中原告几年中一直主张自己的权利,所以没有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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