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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单位免责的约定不具法律效力

2009-02-10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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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表哥在某建筑公司工作,当初他在填招工表时,表上注明“如发生工伤事故公司概不负责”。

  后来我表哥不幸因公出事受伤,建筑公司只同意付医疗费,而不同意给其他赔偿,理由是双方已约定“发生工伤单位概不负责”,请问这个约定有效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一旦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即负有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义务,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所以,上述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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