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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顶班工作中受伤不认定工伤

2009-03-2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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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

  今年2月2日晚8时,我表哥本来是值夜班,但母亲突发重病需要照顾,表哥便让一好朋友黄某来顶班。黄某在值班过程中,与外来放摩托车的张某发生口角,并被张某殴打致重伤。现张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请问,黄某顶班工作中受伤,能否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读者: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一规定表明,工伤的主体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你表哥与公司建立有劳动关系,是公司的职工,符合工伤主体的要求。如果他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遭受人身伤害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你表哥未经单位同意,擅自找朋友黄某顶班,显然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黄某不是你表哥公司的职工,他在顶班过程中遭受张某的故意伤害,不能申请工伤认定。黄某遭受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向张某索赔。如果张某无赔偿能力,因你表哥是黄某顶班的受益人,黄某可以向你表哥请求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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