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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基数怎样确定?

2009-03-30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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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退休人员,同时又属于1-4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其死亡后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而退休人员不存在本人工资。其死亡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答:该基数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退休人员已经退休了许多年.其多年前的“本人工资”在现在来说,肯定很低,如果以此作为计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基数,不太合适。而以其生前领取为养老金作为计算基数比较公平。

     同时按《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第3款规定,“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如果其生前领取的养老金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也应当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而如果退休人员死亡时,其离退休时间很短,比如才两三个月,则可以考虑以其死亡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本人工资和养老金)作为一个基数,再与《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第3款规定的下限,比较确定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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