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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期矽肺退休人员死亡其家属能否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2009-03-30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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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某单位原来一位职工,1979年因矽肺III期退休。2005年2月病情加重死亡。配偶58岁,农业人口,如何发给抚恤金?其供养亲属(配偶)能否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如果能享受,如何计算抚恤金?

  答:III期砂肺属于工伤,且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在1979年确诊,应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办理退休。《劳动保险条例》第12条乙项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时,按下列情况,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104号文件规定,“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劳动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工人职员“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14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从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后,《劳动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已不能再适用,其这部分内容已为((工伤保险条例》所取代。《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3款规定,“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1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即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配偶每月为40%。

  对此项供养亲属抚恤金,前后工伤法规的规定是一脉相承的。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以后,旧工伤人员可以参照其规定处理。砂肺III期的伤残等级在1-4级以内,其退休后死亡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3款规定。其供养亲属(配偶)可以享受本人工资40% 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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