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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注销了工伤待遇怎么办?

2009-04-08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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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某职工因工受伤,被鉴定为伤残7级。在与用人单位商谈工伤保险待遇期间,该单位办理了注销法人登记。该职工如何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答:从法律上讲,该职工与原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工伤保险遇只能由原单位承担。根据法人的有限责任原则,对法人的权利义务,只能由该法人自己承担。包括出资人在内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一般是不应当承担责任的。该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作为原单位的义务,只能以该法人单位的财产予以支付。

  因此在该法人单位注销后,该人员不能要求其他单位和个人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从现实看,这种情况的出现,多半是因为出资人(即老板)想逃避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而故意注销法人资格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从理论角度讲,工伤待遇尚没有处理完毕

  不但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不能出具批准文件,而且也不能拿到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即只有将工伤等社会保险义务履行或清算完毕(不等于全部支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能准予企业法人注销。

  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此只做形式审查,即只对用人单位或其清算组提供的材料进行表面审查。如果用人单位或其清算组事实上并没有将上述义务履行或清算完毕,但提供的材料表面上看来符合上述规定,那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注销企业法人资格就符合法律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明知申请注销材料是虚假的,或不完整,而允许其注销的,可以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在过失,在因该过失造成工伤人员无法享受工伤待遇时,其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解决此类问题最好的方式是预防该种情况的出现。工伤人员可以在工伤确定之后,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与该单位的工伤待遇尚在处理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而不应当注销该单位的法人资格。

  在立法方面,将来应当追究出资人故意逃避法人责任的行为责任,规定在此类情况下,出资人应对原单位的职工的社会保险、劳动权利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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