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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否对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进行书面回复

2009-04-08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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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一工伤职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报销医疗费用的申请,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口头答复不符合要求,不予报销。工伤职工要求经办机构出具书面回复,没有被同意。对此种情况应怎么办?工伤职工能否要求其出具书面意见?

  答:既然工伤职工正式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具有管理工伤保险基金行政职能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当予以正式答复。案中经办机构之所以既口头拒绝了工伤职工的申请,又不想出具书面意见,一般是怕留下“把柄”,工伤职工据此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付此种“伎俩”并不复杂,如果工伤职工有证据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已经拒绝支付工伤医疗待遇的,如有录音或证人作证,可以按照“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情形,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工伤职工没有证据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已经拒绝支付工伤医疗待遇的,可以其属于行政不作为,直接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从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接到其申请之日起60日后(不应当超过5年),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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