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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不应影响商业保险的赔付

2009-04-08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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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某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经认定为工伤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对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2000多元费用没有支付。

  该职工同时投保了3份意外伤害保险,每份30元,获赔额为300倍。为此,家属凭3份保险合约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但保险公司却认为该同志的工伤治疗费已被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故只同意赔付该同志住院期间的实际费用与社保机构支付部分费用的差额部分,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没有报销的2000多元。受伤职工能否要求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保险金?

  答:应当可以。二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是政府的强制行为是从业人员因工负伤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保证。而人身意保险,是商业保险范围,是人们自愿参加,参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后,按合约规定的全额获得赔偿。

  工伤保险的赔偿,只能按照工伤法规的规定;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主要是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即合约)进行。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的赔付,并非一定是按照支出费用来赔偿的。如某人实际医疗费用为1万元,购买1份保险的保险金为1万元;如果购买了10份保险,就可以获得10万元的赔偿。因此保险公司以部分医疗待遇已被工伤保险机构报销,而不予支付该部分费翻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在法律上,保险金的赔付应当严格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而保险合同上并无在此种情形下,免除保险公司赔付责任的规定。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全额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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