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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级工伤伤残职工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2009-04-09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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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某农场职工因工受伤,被鉴定为6级伤残。没有继续工作,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月支付相当于其本人工资60%的伤残津贴。其是否需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如何缴纳?

  答:5、6级伤残人员存在养老、医疗等问题,也可能还会发生工伤(继续工作时),因此应当和一般职工一样,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如果5、6级工伤伤残人员继续工作,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一般职工一样,没有不同。但在领取伤残津贴的情况下,稍有特殊性。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这里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墩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按照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的规定,缴纳(包括代为扣缴职工应缴纳的部分)各项社会保险费。   

  在缴费基数上,应以工伤职工领取的伤残津贴作为基本缴费基数。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等文件的规定,如果伤残津贴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应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因此工伤职工在扣除缴费以后,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即5、6级工伤伤残人员最后领到手的伤残津贴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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