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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能否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09-04-09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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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一职工在因工外出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其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经交管部门调解,肇事者赔偿了10多万。该职工家属能否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是由《工伤保险条例》所确定的。而包括肇事在内的人身伤害赔偿,是依据《民法通则》及有关人身伤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确定的。

  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除非法律法规中已经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如果适用一种法律规定,就不能再适用另一种法律规定。如在雇拥工作伤害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道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前述规定。因此在劳动关系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虽然既属于工伤,也属于雇佣伤害,但按照上述规定,只能按照工伤处理。

  在法律法规没有限制当事人适用这两种法律体系的,如果公民认为符合这两种法律体系的规定的,可以分别依据这两种法律法规主张权利的补偿,因此当事人可以同时要求这两种补偿(赔偿)。

  个别地方出台了禁止同时享受两种补偿(赔偿)的规定,该规定的效力值得探讨。由于工伤保险补偿的基本原则和标准是《工伤保险条例》,即行政法规确定的,而一般人身伤害赔偿则是由《民法通则》,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狭义概念)确定的,无论是地方性法规,还是地方政府规章,都不能限制行政法规和法律(狭义概念)的适用。一旦到了诉讼阶段,法院可以该规定违反行政法规和法律(狭义概念)为由,不予适用。

  如果国家要限制同时享受两种补偿(赔偿),应当由有立法权的机构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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