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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借支的“工伤”医疗费如何收回

2009-04-09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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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某单位两名职工在工作时打闹开玩笑,致使其中一人摔倒造成骨折。事发后两人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成拉架子车摔伤的工伤事故,并写了书面材料。单位进行事故调查,旁证人也作证是拉架子车摔伤的,就上报劳动部门,要求按工伤处理。

    同时,该单位为了严格劳动纪律,要对事故进行责任处理。受伤者因怕扣钱受处分,将事情的真实情况说了出来。单位重新进行了调查,认为该事件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职工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于是撤回工伤认定申请报告,并追究了双方及部门管理者的责任,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分。

  由于当初认为属于工伤,因此用人单位支付了受伤职工住院治疗费几万元。在确定不属于工伤后,单位就从该职工的工资中扣除支付的医疗费。该职工不同意,认为单位应该从摔伤他的职工的工资中扣除该医疗费,单位对此没有答应。

  该单位应如何追回支付的医疗费?

  答:在不属于工伤时,职工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部分待遇;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任何待遇。

  在构成工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医疗待遇,对职工来说属于不当得利。用人单位在发现真实情况后,有权追回多支出的医疗费用。

  职工在相互打闹玩笑中,致使其中一名职工受伤,伤人者应承担事情的主要责任;因事情的起因是两人的相互打闹,因此受伤者自己对伤害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失,也应负一定责任。但不管两人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和用人单位是没有关系的,因此用人单位追回医疗费是合法的。

  知果单位借支医疗费是受伤职工要求的,则双方构成一般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受伤职工没有要求,是单位主动借支给周某的,则双方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用人单位均‘可要求受伤职工返还单位借支的医疗费。在受伤职工拒绝主动履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逐月从其工资中扣除(按照有关法规规定,扣除部分不要超过工资总额的20%)。

  因伤人者非单位的债务人,用人单位既无权判定伤人者应承担的责任,也无法定依据直接扣除伤人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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