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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致残转业军人旧伤复发能否视同工伤?

2009-04-10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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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某职工因病致残,取得了革命伤残军人证。转业到地方某企业后,开始时,因单位管理制度不严,对其所有的治疗费用均予报销。《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该单位认为其不属于工伤,不再同意按工伤报销相关费用。该单位后来的做法正确吗?

  答:正确。工伤(包括旧伤复发)治疗费用的报销,属于工伤待遇的一种,其前提应当是已经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从程序上讲,该职工尚未认定为或视同为工伤,用人单位对其医疗费用不予按工伤处理是正确的。

    从实体来看,该职工在部队系因病致残,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条件,其即使申请工伤认定,也不能视同工伤。因此从根本上讲,用人单位对其医疗费用不予按工伤处理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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