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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救人发生的伤害能否认视同工伤?

2009-04-10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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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张某是公司的保安。2004年9月7日,张某在工作时与外人发生冲突,便指使另外几名保安殴打该人。该人逃离,由于张某等人紧追不舍,该人误坠河中。因不会游泳,该人即将出现生活危险。张某等人见状,下河施救。在救人过程中,张某受伤。张某能否作为视同工伤?

  答:张某所受伤害不应视同工伤。张某伙同另外几名保安殴打受害人,属于违法行为,受害人是因他们的违法行为而坠如河中的。如果受害人因此而死亡,张某等人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某等人对受害人的施救,实际上是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即使该行为属于“救人”,但应不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2项规定,不应视同工伤。

  如果救人纯粹是为了拯救他人的生命,如受害人坠河不是因为张某等人先前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张某等人因施救而受伤,能否视同工伤?

  “救人”可以具体区分为四种情形:在抢险救灾中救人;救护不特定多人;制止不法侵害,拯救个人;在自然或意外事故中拯救个人。

  对第一种,救人行为被抢险救灾行为所包含,按照实施抢险救灾行为,应当视同工伤。对第二种,救护不特定多人,属于维护公共利益,也应当视同工伤。对第三种,如犯罪分子欲杀害受害人,职工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时受伤。制止犯罪是国家的一项职能,与犯罪分子做斗争,属于维护国家利益的行为,因此而受伤的,应视    同工伤。对第四种,如拯救落水儿童,虽然在道德上值得肯定和提倡,但该行为不属于维护公共利益,也很难说得上是维护国家利益。加上之前《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因救人伤亡的属于工伤,而《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这一规定,从此点来看,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不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属于维护个人利益的行为,不应当视同工伤。行为人在此行为中受伤的,可以通过见义勇为基金予以奖励和补偿。根据一般民事法律原则,收益人也应当对行为人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行为人因良好行为而受到的伤害,是可以得到补偿的,不作为工伤处理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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