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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抢险救灾等活动中突发疾病死亡的能否视同工伤

2009-04-10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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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一职工在参加抗洪抢险过程中,因压力、劳动强度过大,诱发心脏病,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48小时内),其能否视同工伤?

  答: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该职工是因突发疾病死亡的,而不是受到伤害,更不是因为伤害而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2项“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规定,不能按此条视同工伤。

  对于疾病死亡的,只能考虑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如果职工是自愿参加的,或者虽然是单位组织的,但并非硬性要求职工参加,也是由职工自己决定的,则职工从事抗洪抢险,既不属于其日常工作,也不属于单位临时安排的工作,职工在杭洪抢险过程中疾病发作的,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不应视同工伤。

  有些人员,如抗洪抢险指挥部的工作人员,政府临时从其他机关抽调来组织指挥抗洪的工作(或领导)人员,他们从事这些工作,属于单位的安排和指派,应属于履行工作职责。他们在从事这些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的,应认为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应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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