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在抗洪救灾活动中伤亡的人员能否视同工伤?

2009-04-13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问:2004年8月,长江流域发生洪涝灾害。解放军战士、当地村民、当地一些企业的青年纷纷参加抢险突击队,保卫家园,抗击洪灾。在抢险过程中,一些人员不同程度地受到了伤害,他们能否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答:职工参与抢救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虽然与工作没有直接联系,但这种行为是社会所需要和提倡的,职工因此受到伤害的,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基于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2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这里所指的“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是指职工在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威胁时,有组织地或者自发地实施的,阻止或减少这种威胁及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行为。这样的立法规定,与国际劳工组织《1964年工伤事故津贴建议书》(第 121号)的也相吻合。该《建议书》第3条第1款规定,各会员国应在必要时,将有关工伤及职业病津贴的法律的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某些不邻取工资的劳动者;承担抢险救灾或维护秩序与法制任务的志愿人员:其他从事公益活动或参与公民义务事业的人员,如自愿协助公共部门、社会部门或医疗部门的人员。

    抗洪救灾的活动正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属于可以视同工伤的情形。但由于认定工伤需要具备劳动关系,即只有职工才能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而解放军战士不存在视同工伤的问题,他们应按照因工或因公负伤处理,有相应的抚恤和优待待遇。对村民,因为不存在用人单位,他们不能像职工那样被认定为工伤,应通过见义勇为基金等方式,或由民政部门通过救助的方式,解决他们的伤害待遇问题。基于平等原则,他们享受的待遇不应当低于职工的工伤待遇。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