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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元旦以前突发疾病死亡的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

2009-04-13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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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1月4日,孟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2004年2月16日,孟某家属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经调查核实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认为该案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认定其为视同工伤。

    用人单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了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用人单位仍不服,又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孟某系因病死亡,且发生在2004年1月1日以前;因病死亡不属于事故伤害或职业病,而《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只规定,2004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尚未完成工伤认定“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应适用该《工伤保险条例》,故2004年1月1日以前因病死亡的情形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部门的视同工伤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并依此作出判决。

    此种情形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答:此种情形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其关健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的规定包括因病死亡等视同工伤的情形。

    ①从工伤的一般概念讲,《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的“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包含因病死亡视同工伤情形。“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对工伤概念的一般表述,也就是该概念涵盖了工伤的全部情形,而特殊情形下的疾病只是工伤的一种具体情形。因此从我国对工伤的惯常表述看,《条例》第64条应涵盖上述情形。

    ②从法律的整体解释方式出发,《条例》第64条规定也应包括因病死亡视同工伤情形。《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该条指出了工伤的基本概念和含义,也明确规定了《条例》要规范的对象。因病死亡视同工伤作为《条例》第15条规定的一项内容,当然属于《条例》第1条规范的范畴。《条例》第64条使用与第1条相同的表述,含义不可能不同。

    ③工伤保险和《工伤保险条例》的基本原则足以人为本,更好、更充分地维护职工的权益。这是国务院、国家劳动保障主管部门一直强调和要求贯彻实现的。在授予权利时,新法优于旧法的,应适用新法,这是法律适用的一项普遍原则。工伤的范围是逐步扩大的,《工伤保险条例》也更多地将一些情形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如果旧的规范没有作为工伤,而《工伤保险条例))确定为工伤,在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时,应尽可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从此点理解,《条例》第64条不可能不将因病等视同工伤情形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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