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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不明原因碎死应认定为工伤吗?

2009-04-13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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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2004年6月的一天下午,某动力公司机修工陈某根据车间生产任务的安排对电瓶车进行修理,因本工段砂轮切割机操作手柄开关损坏,14时50分左右陈某持需修理的方向盘连杆前往库房的切割机操作。这两地相隔很近,修理小组又急等着该配件使用,约15时10分见陈某仍未返回,同班组两位职工到库房察看。到达库房门口时,赫然发现问题,陈某已倒在开关板与砂轮切割机之间,便立即报告车间主任,并打急救中心电话。15时20分急救中心救护车赶到了现场,立即进行了抢救,经抢救无效,确认该同志死亡。急救中心开具的死亡证明书认定陈某的死亡结论为非机械性暴力损伤碎死,同时赶到的当地公安局刑侦大队进行尸检后作出“排除机械性暴力死亡”的结论。

  对于这起莫名其妙的突发性事件,用人单位一时不知如何定性。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没有任何征兆情况下陈某在库房不明原因倒下,家属出于传统观念的考虑又再三要求不进行尸体解剖,无法明确判断死亡原因。由公司工会、公安部门、安全管理局组成的调查组调查分析,单位对该职工的死亡原因无任何隐瞒,库房的电气开关板安装符合规定,电缆电源线无任何破损,砂轮切割机也无漏电现象存在。陈某的死亡与单位设备和设施不安全、管理不善、自身不安全行为都观察不到什么必然性。其能否视同工伤?

  答:陈某死亡时间属于时间,死亡地点也属于工作岗位(其是受邻导指派前往出事地点加工工件的),其能否视同工伤的关健是其死亡是否属于突发疾病导致的。

  因为其家属不同意尸检,虽然无法确定其具体死因,但如果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排除属于他杀和自杀,现场又不存在外力伤害(意外伤害)的痕迹,可以从常理推断属于因病死亡,则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其死亡应视同工伤。  如果因为其家属不同意尸检,公安机关也无法排除他杀和自杀可能,因而无法确定其死亡是因为疾病还是非疾病(如他人投毒杀害)的,因而无法确定或推定其系因病死亡的,则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认定其为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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