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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前有疼痛的症状后因疾病死亡能否视同工伤?

2009-04-13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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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一职工很早就患有心脏病,但不是很严重。某日其上班1小时后心脏病发作,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调查,其到班时已有面色苍白、虚汗症状,同事询问时,他回答身体不太舒服,但估计没什么大问题。该职工能否视同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必须是“突发疾病”才能视同工伤。但何为“突发疾病”,没有相关规定。

    “突”就是“突然”。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增补版),“突然”是指“在短促的时间里发生,出乎意料”。发”即“发作”,根据该《词典》的解释,“发作,是指“( 隐伏的事物)突然爆发或起作用”。因此从字面上理解,、突发疾病”就是指隐伏的疾病在短时间内出乎意料地爆发(显现)了。但爆发(显知并非仅有一种模式,而是有不同程度的,死亡一种爆发(显现,昏倒是一种爆发(显现),剧烈的疼痛也是一种爆发(显现),即使只是普通的疼痛或不适,又能否认属于爆发(显现)吗?笔者以为,应当采用比较宽泛的概念,只要是身体的正常机能由于内在的体质原因在短时间内发生了改变,当事人感到难以承受,就都可以认为是“突发疾病”。将“突然”更多地理解为针对死亡而言,即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就死亡了,很突然,而不是针对疾病的爆发显现)。这样可以解决上述理解上的歧义,而且也可以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利益。

    以前已经有疼痛的历史,但上班时疼痛加剧了,不能否认上班时加剧了疼痛就不属于“突发疾病”。因为以前的疼痛是疾病的一种爆发(显现),而这次的疼痛也是疾病的一种爆发(显现)。笔者认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疼痛突然加剧,当场死亡或送医院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应当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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