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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上班在单位发生猝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2009-04-14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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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徐某系某物业管理公司办公室文员。因工作性质,其习惯性提前上班。2004年11月1日徐某上早班提前十分钟到达单位,在收拾桌面、整理文件时,突发心脏病,经抢救半小时后死亡,医院检查后认定为猝死。家属要求单位申请工伤,单位不予认可,遂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认定徐某是在班前的准备工作中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死亡的,认定其视同工伤。

    徐某习惯性提前上班做准备工作,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视同工伤?

  答:本案中徐某发病不是在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但其有提前到公司做准备工作的习惯。通常来说,这种准备工作是日常工作所必需的,应认为属于日常工作的组成部分,可以确定为她的正常工作范畴。她在从事该项工作时,应认为是履行工作职责。其从事该项工作时突发疾病的,应认为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其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应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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