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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在检查汽车时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视同工伤?

2009-04-14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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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某单位的通勤车司机,早晨负责接职工上班;晚上负责接职工下班。按照单位要求,早晨应在6时开车出发。2004年4月6日5时40分左右,该司机到单位对汽车做完检查等预备工作准备出发时感到身体不适,就在办公室休息,由队长代替出车了。7时左右,其开始抽搐,翻白眼,在送医院途中死亡。该司机能否视同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该司机发生疾病的结果是符合《条例》规定的,其能否视同工伤的关键在于,其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

  首先,其作为驾驶员,主要工作是驾驶汽车,工作岗位主要就是驾驶室。如果其是在驾驶室突发疾病的,当然符合上述规定。但除此以外的场合是否就不属于其工作岗位呢?检查刹车是否灵敏,大灯、转向灯、喇叭是否完好,润滑油、防冻液是否合适,以及加油、对汽车进行保养等,都是作为一名驾驶员应当进行的工作,司机从事这些工作属于履行其工作职责,其从事这些工作的岗位属于工作岗位。

  其次,单位规定其出车时间为6时,这是驾驶车辆出发的时间。但按照驾驶员的工作规则,驾驶员驾车前必须对车辆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因此该司机从事这些检查工作的时间应属于工作时间。

  再次,该司机在检查汽车时感到不适,而出现严重症状(抽搐、翻白眼)则是在休息时,休息的时间和地点不属于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其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呢?所谓‘突发疾病”,并非真的指在几秒内或瞬间发作疾病,通常是有过程的。该职工感到身体不适,表明疾病对其身体的不良影响已经显现,应认为是疾病发作的一种表现。此后其一直在单位直至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未到他处,该过程是连续未间断的。从不适到休克,再到死亡,反映了病情加重、不断恶化的发展过程,由此说明其最初的不适,正是疾病发作的初步体现。该职工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再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符合《条例》的规定,应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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