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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后再送医院去世能否视同工伤?

2009-04-14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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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一职工的正常下班时间是17时。某日,该职工在单位工作时,约16时30分左右,突然感到身体不适,要求单位送医院检查,未得单位同意。后单位派了两个同事将其送回家,约17时40分到家。到家后头晕目眩,无法站立,便躺倒床上。其妻子请了一位医生到家中为其诊治,但效果不佳,遂在19时左右打120急救电话送医院抢救,不久就去世了。该职工能否视同工伤?

  答:很难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除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这两个条件外,从结果看,视同工伤实际上就是两种情况:突发疾病当场死亡;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包括送医院的途中、120等急救机构来单位抢救)在48小时工作内死亡的。该职工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感到身体不适的,如果直接去医院,在途中或到医院后抢救在48小时内死亡的,应认为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视同工伤。

  现在该职工回家,并经过一段时间后再送医院,难以认定其疾病一定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的。①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感到不适,多数情况下只有其自述,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用人单位的员工通常很难为其作证;即使其他员工为他作证,其证明力也没有直接送医院,以医生的诊断作为证据的证明力高。②“身体不适”在外表上属于“小毛病”,在没有直接产生死亡或抢救后死亡的严重后果时,很难认为属于“突发疾病”。回家过一段时间后死亡或再送医院后死亡,该死亡结果很难断定是该“身体不适”发展所致。③回家后过一段时间再送医院,在该段时间内什么意外情况都可能发生,完全有可能是因为其他情况导致的死亡。因此职工回家后死亡或回家后再送医院抢救死亡的,不符合《条例》视同工伤的规定,不应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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