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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为工伤与认定为工伤有什么区别

2009-04-1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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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和第14条规定的工伤有什么区别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与职工的工作没有直接和间接的联系,不具有职业伤害的属性,和工伤的含义和精神不相符合,不是本来意义上的工伤。但将其纳入工伤的范畴予以保障,具有合理性。

  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由于很久以来此类情况一直是作为工伤处理的,如果《条例》不纳入工伤范畴,国民感情上很难接受;生命是最宝贵的,生命的逝世对职工的家庭是最大的打击,将这惟一的疾病后果列为工伤,符合人民的普遮利益要求。

  对“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此类行为动机是崇高的,是善良道德的体现,是全社会提倡的,因该行为而受伤,应当得到社会的保障,纳入工伤范畴是很好的选择。

  对某些伤残军人的旧伤,在复发时作为工伤处理,是出于对军这一特殊职业的人群的特别保障,是巩固和保障国家安全所需要的。

  但这三种情形毕竟不同于本质的工伤,因此《条例》没有将其直接作为工伤认定,而是“视同工伤”,即本不是工伤,但基于社会价值的考虑,在立法上将其认同为工伤,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这体现了用词的科学性。

  除了内涵的区别以外,认定为工伤和视同为工伤并无不同.但时一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不能享受《条例》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为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伤残军人在部队已经获得相应的待遇,不能在地方再获得性质相同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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