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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企业规定擅自回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2009-04-1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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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某棉麻捻线厂夜班工作时间是下午4时至晚12时。工厂对上夜班职工有明文规定:为了保证工人的安全,上夜班的工人下班后,必须在工厂的职工宿舍住宿,待早上7时天亮后方可回家,如不听者,出现一切后果自负。某日凌晨下夜班后,职工矫某没有向工厂请假,被其丈夫郭某接走,职工车某及其他两个工友也跟着搭伴去矫家。途中矫某、车某被一辆大.货车当场撞死,其他两人受伤。根据公安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矫某、车某及其他两位工友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单位制度规定下夜班后必须在工厂的职工宿舍住宿,职工未向单位请假,私自半夜回家遭遇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答:这和迟到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有相似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是客观伤害,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即为什么会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和是否构成工伤没有关系(第16条规定的排除事由是例外)。矫某、车某是在下班后回家(居住地)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符合《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违反公司规定问题,应按照公司规定处理,但不能和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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