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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48小时以后死亡的能否视同工伤?

2009-04-1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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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某单位一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立即送医院抢救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抢救72小时后死亡。向劳动保障部门询问,答复称该职工死亡时间距离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超过了48小时,不能视同工伤。为什么超过48小时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为什么不规定72小时呢?

  答:距离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超过48 小时死亡不能视同为工伤,这是《工伤保险条例》的明确规定。《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72小时和48小时的差距还是不小的,相比而言,更觉得“冤”的是距离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超过49小时死亡的。按照规定,超过49小时死亡也不能视同工伤这岂不是更“不近情理”?这涉及到立法选择问题。一方面,为了充分维护职工权益为了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在一定情况下的突发疾病可以认定为工伤)街接,《条例》起草小组最终决定将突发疾病列入工伤范围。但疾病本质上并不是工伤,在将疾病纳入工伤范围时如果不加限定,显然是不妥的。在时间点上如何限制,没有具体的标准、规定和理论,只能是一个大致的选择。《条例》限制在48小时内,对49小时的来说可能就是“不合理”;但限制在49小时内,仍存在50小时的“不合理”;即使限制在72小时内,对73小时的又如何解释呢?实际上这里不存在合理不合理的问题,只能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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