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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依据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证明不予认定工伤?

2009-04-1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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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2004年10月17日,某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张某,组织员工将工地上的机器设备等物品拆装运回市区。员工谭某(有驾驶证)按照张某的安排,驾驶一辆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带另一工友回市区等待卸货。该摩托车系张某所有,平时就放在工地上,主要用于工地买菜。途中,因机械故障翻车,谭某死亡,另一工友受伤。2004年11月22日,谭某之妻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局依据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该车为无拍照车辆、谭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证明,认为谭某属于因违反治安管理造成死亡的,不予认定为工伤。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后,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理由是公安交管部门的证明不能作为确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

  能依据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证明排除工伤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这两种排除工伤事由,都属于法律概念,应当通过法定形式,由具备此种职能的机关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出具证明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主要有其他证据,就可以推翻该证明。而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是责任认定书等法律文书,即使有其他证据,如果不通过法定程序,如行政复议,则不能推翻该认定。因此严格来讲,要认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应当由相关机关出具正式文书,而不应仅凭证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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