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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假回老家途中遭机动车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2009-04-1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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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某职工利用“五一”长假回老家。他在上班时就准备好了回家的物品,一下班,就奔长途汽车站,乘坐长途汽车回家。途中发生车祸负伤。其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认定为工伤。“乘坐公共汽车发生车祸负伤”属于机动车事故伤害,因此,该职工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其是否属于“在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是指直接从居住地到工作场所之间的空间位置。居住地又有固定居住地和临时居住地之分,如该职工在本县的“家”即为固定的、日常的居住地,而其他只能居住几天的地方如他的老家,应属于临时居住地。如果该职工先从企业回在本县的家,再从本县的家回老家,从“家”到老家的途中,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因此在此“途中”发生的车祸不能认定为工伤。

     那么从企业直接到老家,即临时居住地的途中发生的车祸,能否认定为工伤呢?从“上下班途中”的字面含义来看,该途中仍可算作“上下班途中”,在此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笔者认为可以认定为工伤。但这一看法不能绝对化,比如从企业直接去国外,在国外发生了车祸,也能认定为工伤吗?这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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