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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2009-04-20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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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2004年5月3日,某宾馆客房中心文员曾某值中班,工作时间为15-22时。曾某下班后在本宾馆旁搭乘1路电车回家,由于  家的位置较为偏僻,到1路终点后时间太晚,无法换乘公交车。曾某便临时租用一辆没有营运资格的两轮摩托车回家。22时30分左右,曾某行至离家还有100米左右的一路口处,突遇甘某酒后驾驶 一桑塔纳小客车,发生相撞。曾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左小腿中下段毁损伤;左股骨粉碎性骨折;脑震荡;左面部软组织挫裂伤。

    桑塔纳小客车在发生事故后翻人路边绿化带内,车已毁坏。事后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察,认定甘某酒后越道行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甘某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

    事件发生后第二天,用人单位就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了报告,要求认定为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发现曾某发生事故时要回去的家与其户口登记住址不一致,是、她丈夫父母亲家住址,但当地居委会证明曾某两年来一直在此居住,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其符合“上下班途中的规定”;其单位认为曾某擅自乘坐非法营运车辆是主要不安全因素所在,她自己应该对此承担主要责任,甚至提出自残的质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该单位没有配备通勤车辆接送职工上下班,曾某家在近郊,开往她家方向的公交车辆确实在21时之前全部收班,她只能租用一辆没有营运资格的两轮摩托车回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应予以认可,该情节不影响她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事实,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发生事故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答:一方面,就事实构成来说,乘坐的车辆只要是机动车,所发生的事故自然是机动车事故。该车辆是否具体营运资格,对该事实不发生影响。

    另一方面,从工伤排除事由来说,乘坐没有营运资格的机动车辆,也不构成‘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排除工伤事由,因该机动车发生的事故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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