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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偷盗单位财物被伤是否认定为工伤?

2009-04-20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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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徐某是单位的门卫,晚上就住宿在单位。某日夜里,徐某在睡梦中听见单位大门有异常响动,就起身查看,发现两人正将单位的一些钢材往外搬。徐某上前阻止,被两人打伤。徐某报警后,警察确认现场发生打斗,并有单位钢材被盗痕迹。徐某所受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时间”,既包括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职工工作的时间,也包括工作时间前后所做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所占用的时间。

    这里的“工作场所”,包括在本单位工作所涉及的区域,也包括因工作需要或领导指派前往的本单位以外的区域。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一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的;一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意外因素而受到伤害的。

    徐某作为门卫在单位住宿,夜里需要照看单位的安全。在发现有人偷盗公司财物时,其进行阻拦,属于履行其工作职责的范畴,此时间应属于其工作时间,发生地点也属于其工作场所,因此徐某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需要注意的是,值班人员的此种伤害是否确实因履行职责所致,需要有比较充足的证据。如无证据佐证,仅有当事人自己的陈述,通常不能确定所受伤害系因履行职责所致。例如,一保安称夜间值班时被盗窃单位财物的犯罪分子所伤,但无其他人员证明,值班室、单位门窗均无损坏、撬动痕迹,单位财物无异常情况,现场无打斗痕迹,又未报警,无警方调查或处理结论,对此种情况,应以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所受伤害系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而不应认定为工伤。从理论上讲,此认定的正确性在于,该保安完全可能是非因工作职责所致的伤害,甚至可能是因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受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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