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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伤期间盗窃逃逸,工伤认定还有效吗?

2009-04-23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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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先生问:李某在某建筑工地工作,一天,他在给墙抹灰时从板凳上掉下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左、右侧锁骨骨折,李某于是休假养伤。

  可是在养伤期间,李某盗窃工地钢筋,卖给小贩。小贩被抓获后,李某逃跑了。之后没多久,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可是工地方却认为李某偷窃工地200多斤钢筋,违反了法律有关规定,并且李某一直外逃,不应为其认定工伤。工地方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李某在施工中摔伤,造成左、右侧锁骨骨折,所以应认定为工伤。李某在工作中摔伤,与其盗窃工地钢筋不具有关联性。工地方认为李某在养伤期间盗窃工地钢筋,不应认定为工伤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

  李某的盗窃行为应由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处罚,但不妨碍他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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