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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货物时在铁道上睡觉被火车撞伤头部能否认定为工伤?

2009-04-28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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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姚某是某物流公司保安。2004年4月15日19时,单位安排姚某到火车站看守停放在火车上的货物,次日凌晨4时左右,姚某在铁道边睡觉时,被进站火车撞伤头部。

    经调查,姚某看守的货物停放在铁路1道上,但姚某睡觉的地点在铁路2-3道之间,当时铁路值班人员多次提醒其不能在铁道上睡觉。火车进站时,虽已鸣笛且速度较慢,但因姚某处于熟睡状态,造成火车撞伤姚某头部。

    姚某认为其受伤是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的,要求认定为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姚某作为保安,职责是看守货物,保证货物的安全,而姚某没有履行工作职责,且违反《铁路法》,因此,姚某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姚某不服,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予以维持。姚某不服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姚某看守货物时睡觉虽有过错,但其受伤仍是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的,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姚某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缺乏法律依据,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撤销了此项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劳动保障部门没有调查清楚发案地是否为工作区域,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维持原判。

    姚某之伤究竟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姚某的工作是看守货物,摆放货物及姚某看守货物时可能涉及的空间范围均属于工作场所。姚某看守的货物停放在1道,1道属于工作场所自无疑义。因2道、3道与1道距离很近,姚某在2,  3道也可以看守货物,因此2道、3道也应属于工作场所。

    从物流公司安排的时间看,姚某应当整夜看守货物,因此其伤害发生的时间也属于工作时间。

    姚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履行看守货物的工作职责时,本应头脑清醒、精神集中,但其却未能恪尽职守,反而睡觉,显然违反了工作要求。但该错误行为并不能否定姚某工作的性质,姚某仍属于履行工作,其因工作而受到伤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或者第3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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