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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时为私人摩托车加油发生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2009-04-28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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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某单位职工王某从事企业销售工作,经常需要在单位外联系业务。据王某事后称,某日中午休息时间,他持厂长的批条,到厂内油库为其私人摩托车加油,加油时因其不听油库管理员的劝阻,将自带的塑料桶带进油库并装油,加油过程中塑料桶经暴晒摩擦产生静电遇汽油引起着火,其被烧伤。在进行工伤事故调查的过程中,厂长否认其出过批条,本人也无法提供厂长的批条。经调查确定,①该单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在厂内油库加油必须有厂长的书面批准;②油库管理员承认收到该批件,因着火现场很混乱,可能已被烧毁。王某烧伤应否认定为工伤?

  答:本案应可以认定为工伤。本案的关键不是是否是为私人摩托车加油,而在于加油的根本目的是否是为了工作。王某虽然是为私人摩托车加油,但其摩托车也经常用来为单位跑业务,且根据调查可以确定其加油是厂长同意的,因此可以认定其加油是工作的部分或者是为了工作的需要。其加油行为虽然发生在非正常工作时间,但既然厂长同意了,就可以作为临时工作时间,工作油库也就成了临时工作场所,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可以认  定为工伤;从另一个角度说,加油是外出跑业务的需要,可以说是跑业务的准备工作,也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而认定为工伤。至于带塑料捅装油属违规操作,不属故意所为,不影响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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