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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住宿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2009-04-28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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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一建筑工程人员,晚上在工地住宿,睡在三楼。夜里起床方便,地板上有个小洞,一脚踩下,地板破裂,摔到二楼,致骨折。能否认定为工伤?如何享受待遇?

    答:不应按工伤处理。

    首先,该职工受伤时是在休息,其受伤是因为起床方便而产生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工作原因”三大条件无一具备。其又不具备视同工伤的条件,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第15条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有人会认为,该单位地板上有洞,存在不安全因素,能否以此认定为工伤呢?不安全即因素伤害要成为工伤,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内或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工作的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前后),因不安全因素而受到的伤害。在该段时间内,如因厂房倒塌、机器零件坠落、搬运工具时地面太滑而摔倒等原因而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将该时间段内的不安全因素伤害认定为工伤,主要因为伤害发生时职工是在工作,伤害的发生与工作的关系非常密切,甚至可以认为就是因为工作而导致的;这种情况下的伤害,与职工操作机器夹断指(臂)等伤害相比,在伤害的严重性、用人单位的责任等方面很相似,职工应当受到保护;这种情况的伤害,从错误角度讲,用人单位是有责任的,有的责任甚至全在用人单位一方,将此种伤害认定为工伤,符合工伤的含义和基本精神。

    而非工作时间内的不安全因素伤害,与工作并无太直接的联系。比如该职工,即使当天他没有工作,也仍可能因住宿在单位而受伤。这时的伤害与工作的因果联系已经很远,作为工伤处理与工伤的基本含义和精神不相符合。因此这种休息时因单位的不安全因素而产生的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作为厂房、宿舍的拥有者、厂内空间的控制和管理者,应当使厂内的各种建筑、设施及环境处于安全状态,以免造成对他人(包括职工在内)的伤害,这是其应负的社会责任。地板上有小洞,当然有可能使人踩入而受伤(特别是在夜间),因而属于不安全因素,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该不安全因素,使职工造成伤害,用人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该职工可以按照一般民事赔偿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有关医疗费等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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