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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不小心被桌椅绊倒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2009-04-29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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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某企业的法律顾问,一次代表企业出庭办案,从法庭座位上起身时,不小心被桌腿绊倒,导致一腿骨折。他能认定为工伤工伤吗?

  答:需要区分两种情况。①企业内聘的法律顾问,如企业法务部的工作人员,该种法律顾问属于用人单位的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劳动关系。出庭办案,是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之一,最起码也是用人单位(领导)临时指派出庭的,因此出庭办案属于其工作。在工作时被桌椅绊倒,属于因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及第3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其受伤虽然有自己不小心的主观因素,但不能因此而排除工伤。②他属于企业外聘的法律顾问,‘如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等。这种法律顾问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委托代理服务关系,不是用人单位的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这种类型的法律顾问在执行工作的过程中因为工作原因而受到伤害的,不应认定为工伤。应当按照有关人身伤害赔偿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双方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已经有约定的,应按照该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应根据公平原则,考虑该项工作属于为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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