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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头后3个月感到头痛能否认定为工伤?

2009-04-29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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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某公司职工夏某参加单位举办的技术培训课程。因房屋比较矮,一次下课站立时,夏某的头撞到了横梁上,当时未见外伤,也没有感到有其他不适。夏某正常参加培训结束并上班3个月后感到头痛,到医院检查后被诊断为“植物神经紊乱”。后他又到其他医院检查,医院说是“头部被撞,头痛”。其家属和本人要求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可以吗?

    答:夏某很难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就该职工而言,参加单位的技术培训,可以算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参加培训也可认为是工作内容。但由于撞头当时既无外伤,又无明显症状,不能认为有伤害后果,当时显然不能申请认定工伤。

    的确,某些伤害具有潜伏性,在受外力作用下,当时没有显现出伤害或医学当时无法确定伤害,而在一段时间后会显现出伤害结果,经医学检验,确诊该伤害是由于当初的外力作用形成的(和职业病的发病原理有相似性),则可以认为该伤害是由于工作原因导致的,可以考虑认定为工伤。

    “植物神经紊乱”不属于器质性损害,而属于功能性疾病,与外力无必然因果关系,不能将其确定为伤害结果,更何况还是3个月以后的诊断。因此该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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