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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作中因过失责任造成伤亡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2009-04-29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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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黄某被某砖瓦厂招工后,经简单培训,便开始上岗工作。工作是看护压砖坯的对滚机。2005年初春的一个凌晨,黄某在露天中看护对滚机,因天气比较凉,她穿了一件大衣。在看护对滚机的过程中,黄某不经意间睡着了,她的大衣袖在一瞬间被卷进了对滚机。等同事听到她的渗叫声,截断电源,将她抢救出来的时候,她的整条右臂已经被机器截断了。黄某之所以受伤,其打磕睡是主要原因,即她自己的过失是主要的。

    职工在工伤事故中负主要过失责任,对工伤认定有无影响?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属于一般工作伤害,是工伤的最基本的情形。按照该条规定,一般工作伤害工伤的构成条件有三个:伤害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伤害事故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伤害事故是因为工作原因发生的。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的职工工作时间,包括合法的加班时间以及用人单位违法延长的工作时间。

    按照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155号)第3条规定,工作场所是指覆盖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

    工作原因是指,伤害事故与工作之间有内在的、紧密的联系,两者之间的因果联系很密切。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工作职责、工作内容、事故发生的情形、一般社会认识等因素判断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只要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伤害事故就属于工伤事故,受伤害职工在不具有《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排除工伤事由时,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当事人的过失,包括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主观失误都不是判断是否构成工伤的条件,即与是否属于工伤并无关系,这就是国际上通行的工伤保险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其根本原因在于,工伤保险的目的是时因职业活动而遭受职业伤害的职工进行补偿和救治,以使其重返社会,而不是要追究其责任。

    黄某是在工作时被机器压伤的,属于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其主观虽有过失,但并不影响其工伤的成立,因此黄某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可以对事故的主观原因进行调查分析,以便更好地进行安全教育,制仃更健全的安全和防范制度,但这对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并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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