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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谁担责?

2009-06-15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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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某咨询:2007年底,我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某单位工作。2008年3月,某单位派我外出执勤,在执勤的过程中,被迎面驶来的面包车给撞伤了,肇事司机在撞伤我以后逃之夭夭。我在医院住了一个多月,所有花费都是我自己出的,单位分文没出。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属于工伤吗?要是劳务公司和某单位都拒绝承担责任,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劳务派遣,也就是劳动力派遣,它是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工单位派出该员工,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并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实际上涉及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工实际上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再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的是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又存在着合同关系。

  本案冯某在执勤的过程中,也就是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受到不法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劳务派遣合同的约定,根据合同约定来承担相应责任。当劳务派遣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均不愿意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工可以向上述两家单位主张权利,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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