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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操作受伤能否要求工伤赔偿?

2009-06-1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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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职工在工作期间违章操作致残能否进行工伤赔偿?

  律师答复:我国目前有关工伤赔偿的法律法规之立法目的和宗旨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该《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出现上述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具有《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即:(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因此,我国法律对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致残后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实行的是严格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劳动者不是故意违反《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就有权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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