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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残后犯罪能否停发伤残津贴?

2009-06-1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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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我是恩施人,1995年高中毕业后到广东番禺打工,与同在某公司打工的四川人孙某相识,1998年结婚并生有一女,两人一直在该公司打工至今。2004年3月9日,该公司发生生产事故,造成包括我老公在内的5人受伤,我老公治疗终结后被鉴定为工伤6级伤残。因公司无合适岗位安排,便动员我老公退出生产岗位,由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承诺一直发到退休,再到社保局领取退休金。我老公退出生产岗位后,该公司也确实按月发了伤残津贴。今年9月,我老公因参与贩卖黄碟和盗版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10月该公司对我老公作出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停发伤残津贴的处理决定。我老公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2月14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认为我老公贩卖黄碟和盗版碟,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该公司对其作出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同时裁定驳回我老公的仲裁请求。接到该裁定后,我老公后悔不已,情绪低落,我也一筹莫展,全家几乎陷入绝望境地。这时,我忽然想起今年回家过春节后返回广东时,在恩施客运站你们免费送给我们的“外出务工人员维权站联系卡”,我翻出联系卡,按照上面的联系电话号码冒昧地给你们打电话求援,请问该公司对我老公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

  首先,对你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表示钦佩,同时对你在困难时刻想起恩施州法律援助中心专门为你们设立的“外出务工人员维权站”感到欣慰。下面就你所反映的问题作出解答。

  一、该公司对你老公作出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是合法的。你老公参与销售黄碟和盗版碟,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该公司作出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符合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作出予以维持的裁定是正确的。

  二、该公司对你老公作出停发伤残津贴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依法应予纠正。你老公因工负伤致残后所享受的伤残津贴是其法定的既得权利,该权利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换言之,劳动关系的存在并不是劳动者享受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并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解除劳动合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均规定,职工因工负伤并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这些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为逃避工伤保险责任而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发生。即使经受工伤的劳动者本人提出,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到期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然应当发给工伤劳动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不能因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而剥夺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该公司在解除与你老公的劳动关系后,停发你老公的伤残津贴,侵犯了你老公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权利,依法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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